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执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南街朗奇园小区1号楼07-08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670311174X。
负责人:张福奇,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69822265J。
法定代表人张东洋,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11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桑国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文德,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桑国华,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与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德、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
二、对被执行人桑国华所有的位于双滦区滦河××小区××楼××单元××、××单元××、××单元××、××单元××号房××套,以二次流拍价格65535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抵偿。
三、对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德、桑国华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支付宝均未查到财产;
四、2019年12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19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19年12月25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第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665583.80元,部分未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睿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