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执81号
被执行人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双滦区滦河镇112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桑国华。
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号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洋。
被执行人张文德,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桑国华,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与承德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文德、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6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写明拍卖财产的控制、评估、拍卖情况)。
本院认为,……(写明以物抵债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抵债财产名称)作价人民币65535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所有。
上述财产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负担。(不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买受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应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主管部门迳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动产拍卖的,还可写明“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塔山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爱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