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恢2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30108MA094PDDLX4。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平泉县。
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69822265J。
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与***、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135.402636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35.40263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括查询动产、不动产、公积金、保险,银行存款、网银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春芳
审判员  高利军
审判员  王展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吕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