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峰商贸有限公司与***、**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376号
原告***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承市之光小区B座1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4156810B。
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得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现住河北上**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王岳龙,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市平泉县。
被告**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号楼2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69822265J。
法定代表人张东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一民
审 判 员  樊晓军
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