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3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喀喇河屯小区二期8号楼1-101A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文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蔡永民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承德市承德县,现在河北省承德县上板城监狱服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永民劳动争议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国峰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毕勇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