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桑国华,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御水花园小区227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洋,经理。
担保人魏亚军,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担保人高向宇,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担保人张东洋,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桑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案外和解,魏亚军于2019年1月9日向**转让在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民币950000.00元(代***、桑国华向**偿还债务)。2019年5月12日由担保人魏亚军、高向宇、张东洋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既法(2018)141号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2700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950000.00元,未受偿本金1750000.00元及利息800000.00。
三、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刘树军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温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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