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恢1716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南。
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2501室。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鸿建钢模器材租赁站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7.1076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周状
执行员*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