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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3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号仲裁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德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第114号仲裁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