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543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穆家庙公路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富通公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