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523号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技术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纠纷得以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