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92民初2088号之三
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西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7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37元,由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