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黔0102执3844号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410256.57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变)卖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4410256.57元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延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宗德
书记员 冯柱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