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9622号之二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佩仪、梁凤仪,分别系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红湾共和工业路2号102。
法定代表人:周小能。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南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7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晓芳(代)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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