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48916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环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世洲,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智北清洁能源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尼木县幸福路1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
被告: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43号办公楼三楼257号(A)。
法定代表人:马锁明,董事长。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智北清洁能源运营有限公司、北控清洁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中,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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