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异118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1]44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一、《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建15+20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35kv箱变设备采购合同书》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二)由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69200.00元,及以169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支付违约金。本案仲裁费41650.00元,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912.98元,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28737.02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苏0682执1129号。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692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8737.02元,执行费344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100%,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对昆仲裁[2021]444号仲裁裁决书中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6日,股东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注册资本50万元。本院向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提交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等证据的通知书,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2022)苏0682执1129号执行裁定书、企业基础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曦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申请执行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曦新能源有限公司为(2022)苏0682执1129号案件被执行人,对昆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昆仲裁[2021]4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如皋市铠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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