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2执33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乐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302,组织机构代码:5693618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28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乐华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浙0522执333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乐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81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