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1389号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东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虞雅芳,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天平花园**。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前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霍中海
书 记 员 江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