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

南通润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94号
申请人:南通润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街道光明社区附属用房。
法定代表人:杨卫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明,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901室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润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润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2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润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