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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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民终1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道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901室7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先锋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8幢5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先锋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22年2月15日,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2021)浙05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8元,减半收取12984元,由浙江乐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