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农用水泵厂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农泵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3097号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木金,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该单元员工。
被告:江苏国农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汤庄工业园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泉娣。
被告: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汤庄集镇西大街32号。
诉讼代表人:陆小虎,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告:常州市金坛农用水泵厂,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赵斌华。
被告:常州宇辉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蒋金坤。
被告:张泉娣,女,汉族,1952年5月2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赵美娟,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俊,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赵斌华,男,汉族,1951年2月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农泵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太平洋纸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农用水泵厂、常州宇辉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张泉娣、赵美娟、赵俊、赵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献忠
人民陪审员  赵金荣
人民陪审员  石 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燕萍
书 记 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