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园林绿化总公司

10330淮安市清江浦园林绿化总公司与清江浦区全彩宾馆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12民初10330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园林绿化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上海路四曲巷12号。
法定代表人: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江浦区全彩宾馆,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11幢111室。
经营者:***,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宾馆店长。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园林绿化总公司与被告清江浦区全彩宾馆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