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破申1号
申请人: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围垦(绕城公路东)8号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27871084。
法定代表人:张棚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姣、陈妍雯,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511号富园商务楼4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89494130L。
法定代表人:邱月,执行董事。
2020年1月8日,申请人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知***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我公司至今仍正常经营,对已完工的项目正在积极结算和收款,对新的项目也在积极地对接和洽谈;我公司的应收款为3360807.34元,足以清偿债务。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人高雅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出具(2018)浙0104民初1230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分三期分别支付高雅公司货款合计312973元;二、***公司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支付高雅公司违约金2万元;等。但***公司未按期履行。高雅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2019)浙0104执19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明,债权人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原公司)与***公司、沈波涛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411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公司、沈波涛亦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上述生效判决过程中,也未发现***公司、沈波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18)浙0411执2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正原公司亦向本院表示同意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执行局将上述执行案件移送本院审判部门进行破产申请审查。
本院认为:债权人高雅公司、正原公司对***公司的债权均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均已届满,且上述两笔债务均进入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公司仍未能清偿债务,应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公司提出的异议均不能否定上述事实,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件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吴海峰
审判员 杨维均
审判员 庞珊影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