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4362号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227871084。
法定代表人:张棚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一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男,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被告:**,女,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欣玥,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月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