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民初2624号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围垦(绕城公路东)8号坝。
法定代表人张棚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云,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9.5元,由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箭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