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

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610号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4461元,由原告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欢欢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许露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