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11破3号之三
申请人: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事务所)
2022年6月27日,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未接收到***公司的实物资产,现无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公司也无法支付破产费用,请求法院裁定终结***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公司管理人的提请,作出(2020)浙0411破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能接到***公司的实物资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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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庞珊影
二○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