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4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高雅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围垦(绕城***)8号坝,组织机构代码:72278710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拓曼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511号富园商务楼480室,组织机构代码:0894941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年09月28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2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拓曼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332973元,执行费4895元,合计3378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拓曼斯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3786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