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11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胡尧,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地址: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
法定代表人:谭天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1884号和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6元。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鹰潭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2019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和债权转让协议、承诺书等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案件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5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本院已在法院公告网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
2、2019年5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本院采取了冻结银行存款措施,分两次扣划了存款295955.86元,除去执行费10676.46元,向申请执行人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发放执行款285279.40元。
3、2019年5月,本院向高安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6月12日,本院委托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18年6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6、2019年10月11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和工商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7、2019年10月16日本院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贵溪供电分公司送了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的发电收入,但因为近期江西省天气干旱少雨,水电站目前没有泄洪发电,暂时没有发电收入。
8、2019年10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小林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