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3民初635号
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临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徐伟红,总经理。
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书面协议,自觉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依法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苏州巨峰电气绝缘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早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