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执11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胡尧,总经理。
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地址: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
法定代表人:谭天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2018)赣098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38322.46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文军
审判员 高三和
审判员 雷春荣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