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上清镇上清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573617278E。
法定代表人:谭天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生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素文,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05725191C。
法定代表人:胡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希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鹰潭市龙虎山水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巢澍望
审判员 袁飞云
审判员 杨耀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