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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二初字第981号
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开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
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世纪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吴明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并达成付款协议,被告现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依法减半收取1018元,由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梁克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