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2899号
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姝峰,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鄂0112民初289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婧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