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2217号之二
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琦,湖北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41元,退还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潘盟荣
人民陪审员 刘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