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4177号
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嘉华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6元,由原告武汉同力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