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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茂名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梁伟智。
原审追加第三人信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转让灯具安装工合同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是不动产争议的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法律依据。2、信宜市不是上诉人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为高州市,目前住茂名市茂南区,其它被告目前住茂名市茂南区,依法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该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信宜市人民法院(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不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所涉案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动产标的物所在地在广东省信宜市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将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华海
审判员  吴东明
审判员  张国桢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