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2财保73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6日,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光明路北段路西(恒巨花园三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79734292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等值债权予以查封、冻结。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所有的房产(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人为***、担保人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的借条一份、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与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绿化工人证人证言两份、企业变更情况一份。上述证据显示:1、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担保人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和***;2、2011年4月16日,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与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被申请人***、***挂靠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承包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的南京路绿化第一标段工程,系实际施工人。该工程于2013年1月23日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施工决算10358753.52元。2014年12月27日,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变更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1日,该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认定工程造价10342411.16元,建设单位为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施工单位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申请人***称,担保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对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享有债权10000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案外人***所有的房产(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一处。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