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与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715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住所地巨野县光明路北段路西(恒巨花园三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第三人巨野县麟州园林绿化工程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刁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