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1民初128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飞机场。
法定代表人:李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兆,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饶阳县大官亭镇南李岗村七区8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汝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慧,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白公司)与被告***、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明公司)、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被告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兆、被告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凯明公司、悦达公司、寻梦公司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销毁涉案工具等;2、请求判令***、凯明公司、悦达公司、寻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3、请求判令***、凯明公司、悦达公司、寻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日化龙头企业,创建于1994年,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先后荣获了“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中国100佳自主品牌”等多项荣誉。原告是超威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超威是家用卫生杀虫剂类产品的专业品牌,于2002年推向市场,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发展后,已成为涵盖蚊香、电蚊香片、电蚊香液、气雾剂、驱蚊液六大类别的家居杀虫领域的领导品牌。2012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原告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超威SUPERB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第4814263号、第3787213号、第351210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中,第3787213号经原告长期宣传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费用,被评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未经许可,在寻梦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名称:榴莲女孩吖),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凯明公司、悦达公司作为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寻梦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与案涉交易的收款人,是共同侵权者,应与***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凯明公司、悦达公司、寻梦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给原告的品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当庭答辩称,凯明公司和***、悦达公司、寻梦公司都不认识,本案的侵权产品与凯明公司也无任何关系,不是凯明公司生产和监制的,产品上的名称与凯明公司名称也不一致,请求驳回凯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当庭答辩称,悦达公司与***、凯明公司、寻梦公司互不相识,从未与***、凯明公司、寻梦公司有业务往来,更谈不上共同侵权行为。悦达公司是合法经营的企业,有自己的产品和注册商标,***销售的产品并非悦达公司生产,立白公司仅以榴莲女孩吖宣传并销售的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为河北悦达生产有限公司即认定悦达公司为侵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立白公司对悦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庭答辩称,1、寻梦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寻梦公司仅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2、寻梦公司已经尽到了事前审核义务,商家入住前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企业信息和相关的企业证明,审核后方可经营。官网上有维权投诉指引,寻梦公司在收到诉状之前并没有收到原告立白公司的投诉;3、寻梦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及时删除屏蔽了被侵权的网络链接,尽到了平台的义务;4、寻梦公司没有因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而获利。
原告立白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3),证据1第378721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证据2第481426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证据3第3512104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第一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为立白公司属于“超威”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合法有效。第二组证据(证据4、5),证据4国家商标局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据5荣誉证书。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为涉案商标经过立白公司的不断宣传使用具有了较大的市场知名度,较大市场占有率及较多的荣誉。第三组证据,证据6: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出具的(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621号公证书及涉案侵权产品的实物。用于证明***、寻梦公司构成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凯明公司、悦达公司构成生产侵权。侵权的规模:涉案店铺的产品销量为4325件;涉案商品的售价为150元,而减价销售的价格为12.5元至105元,截止本案取证时的销量为834件,一件为一瓶到十瓶不等,销售价格为10425元至87570元;网点宣称涉案商品为正品,并在店铺明确承诺“假一赔十”。侵权后果:涉案商品属于在婴幼儿环境下可以使用的商品,让婴幼儿接触这种有毒、假冒的劣质商品,造成的危害巨大;购买者差评,且在店铺上长期展示,给原告立白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第四组证据,证据7网页截图,证明目的为悦达公司属于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涉案商品上标注为河北悦达有限公司,地址为衡水市饶阳,根据工商系统查询,河北悦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在衡水饶阳只有本案的悦达公司;根据涉案商品条形码显示的主体就是本案的悦达公司;根据网络检索,河北悦达日化有限公司与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在网页上的商品宣传信息,所留的联系人姓名、电话、网址等都完全一致;根据网络宣传信息显示,河北悦达有限公司在网络上所宣传的商品与涉案侵权商品外观及标注的信息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实际上是由悦达公司以河北悦达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生产并对外宣传销售。
被告凯明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二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不能证实与凯明公司有关;对于第三组证据,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在做公证的时候没有对手机做清洁处理,公证图片中载明手机是两个网络两组信号同时使用,还使用了无线网络;其次图片打印件没有保存地址,不能够说明是从手机下载下来的,公正过程中的截图是否保存在公证处是保存的新建文件夹还是原有的文档均没有说明;第三,公证书中所说的实际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公证处并没有说清,因此这份公证书无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上均是不合法的是典型的菜鸟公正,所公证的内容与凯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单位名称明显不一致的,原告立白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凯明公司委托任何公司生产涉案产品;对于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的,网页的图片也需要进行公证,不能证实其网页的真实性更不能说明是在网络环境登录的哪一家网站而形成的,上述图片中的内容与凯明公司毫无关系。
悦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于第一组、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第三组证据中公证书的真实性请法庭依法核实,不发表意见。对于公证的实物不能证实是悦达公司生产,因为标注的生产商名称与悦达公司名称不一致,且商标版面上的超威字母与原告立白公司持有的商标并不相同,字体也不一致,不能证实产品的版权构成侵权;对于第四组证据,证据7网页截图。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没有原始载体且截图中的内容不清楚,截图内容也不能证实河北悦达和饶阳悦达为同一公司,悦达公司对河北悦达网页宣传的内容不认可也不知情。
寻梦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同凯明公司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寻梦公司提交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是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第二组证据,涉案订单信息、操作日志;第三组证据,拼多多网站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指引。证明目的为寻梦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已经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寻梦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了侵权。货款并不进入拼多多的账户,而是商家自己的账户。
原告立白公司对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平台与合作者之间的合作模式,首先寻梦公司没有尽到事先审核义务,没有审核***经营店铺的授权;其次寻梦公司在收取平台费用的同时,从每件侵权商品中获得销售利润,并不属于技术服务费,应当认定为共同销售;再次根据该协议约定,对于商标侵权,寻梦公司已经提前预扣了榴莲女孩吖历史销售总额的10%作为赔付金,其应该在该部分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凯明公司、悦达公司对寻梦公司提交证据认为与其无关。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在凯越公司、悦达公司、寻梦公司对原告立白公司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凯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公证过程存在瑕疵,但其未对此提供相反证据,故对上述证据的合法性也予以确认。立白公司提供的第四组证据,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对其效力不予确认。本院对寻梦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超威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第378721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证明显示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5月27日;第4814263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显示,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第3512104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注册显示,注册人为立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使用商品第五类包括消毒剂;空气清新剂;兽用洗涤剂;蚊香;卫生巾;消毒纸巾;医用胶布;牙用光洁剂。国家商标局将涉案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7月22日原告立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及公证人员在手机上下载拼多多App,在“榴莲女孩吖”店铺购买了两瓶装杀虫气雾剂,后收到了该店铺邮寄的快递包裹,在公证处对该包裹进行封存。寻梦公司为拼多多平台管理者,***系榴莲女孩吖店铺经营者。
庭审中,对封存的包裹进行现场开封,被控侵权商品为圆柱管状,正面为开口狮头及盾牌图形,盾牌中央有“超威”字体及拼音“CHAOWEI”,罐体后面标注制造商:河北悦达有效公司,河北冀州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监制。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榴莲女孩吖”店铺销售商品是否侵犯原告立白公司商标专用权;二、若存在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立白公司是超威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内,该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通过比对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图形与立白公司享有的商标图形在“超威”与盾牌字体大小及“超威”下面拼音有不近相同的情况,但通过整体比对,两者的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应当认定“榴莲女孩吖”店铺销售商品侵犯了原告立白公司商标专用权。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榴莲女孩吖”店铺的经营者***应停止销售侵犯立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其次,关于立白公司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考虑到立白公司的维权成本及公证书中载明的该店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价格,数额确定为15000元。涉案商品中显示的制造商与悦达公司名称不相一致,且原告立白公司无直接证据证实该商品系悦达公司、凯明公司生产、销售,故二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寻梦公司辩称,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也未分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公证保全的情况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页面和订单页面均显示店铺名称为“榴莲女孩吖”。寻梦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拼多多网站后台订单查询信息及签约记录亦显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榴莲女孩吖”店铺与寻梦公司签订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系拼多多购物平台的入驻商户,其实际经营者为***。由此可见,公证购买过程中展示的信息均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仅指向“榴莲女孩吖”。消费者看到被诉侵权产品详情页及订单页展示的“榴莲女孩吖”店铺名称,并不会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是寻梦公司。即使消费者无法查询该店铺的具体信息,该店铺及其实际经营者***也是实际存在的,不能因此否认“榴莲女孩吖”及***的销售者身份,或推断存在其他销售者。其次,根据协议的约定,在发货一定时间或消费者确认收货之后,消费者支付至寻梦公司的货款自动进入商家账户,商家可自行提取,可见在拼多多平台产品的销售价款流转过程中,寻梦公司仅是代为收取货款的角色,最终取得货款的则是实际销售产品的商户。因此,虽然立白公司在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时通过支付系统将货款支付给“拼多多”,也不能据此认为寻梦公司最终取得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款。此外,即使寻梦公司向商户收取支付服务费,该支付服务费也是寻梦公司基于其提供的网络平台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并非相关产品的销售分成。综上,寻梦公司既未在拼多多平台对外表示其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也未最终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或参与销售分成,其并非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依法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寻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已于2019年9月6日下架,由此可见,寻梦公司在知悉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权后已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义务,且被诉侵权产品已被下架、不再销售。故寻梦公司无须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5000元;
三、驳回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衡水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饶阳悦达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5元,由***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玮
审 判 员  朱一麟
人民陪审员  刘华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