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冀民一初字第1372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冀州市。
被告:冀州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被告冀州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需到劳动部门解决为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冀州市凯明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