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执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472404-0。
法定代表人:刁望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开发区,经织机构代码59659160-5。
法定代表人:罗山,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菏民三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三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原料棚及厂房一座,并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委托本院技术室对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所涉案的厂房进行价值评估。2016年9月12日,***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据了《鲁宏房司鉴估字第(201607100)》号房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厂房(约3万平方米)评估价值为10241566元。2016年10月24日,本院作出(2016)鲁17执6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委托本院技术室对被执行人山东思达镍业有限公司所涉案的厂房进行司法拍卖。本院技术室分别于2016年12月12日、2017年4月5日、2017年7月7日,对该标进行了三次拍卖,最终,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出据书面申请,同意以物抵债,以第三次流拍价值**************(7373927.00元)接收该资产,抵偿申请执行人的**************(7373927.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现该抵偿资产已交接完毕,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三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应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三初字第39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