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德亚塔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5民初6878号
原告:成都德亚塔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A7栋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汤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驰,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凯乐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德亚塔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塔克公司)与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安保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丽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亚塔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德洋、被告中融安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亚塔克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保安服务居间服务费用33600元及逾期违约金654.43元(暂计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被告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按3200元/月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被告与成都鑫迪物流有限公司间安保服务项目提供居间服务的费用,合计96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就原告为被告向成都鑫迪物流(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迪物流公司)进行保安服务项目签订了《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提供居间服务,约定原告为被告前述项目居间成功后,被告应按照被告与前述需求单位签订合同人数每人每月500、4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现原告已全面、完整地提供了居间服务,被告也与前述需求单位签署了相应保安服务合同。被告此前按照前述《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月足额支付了2017年6月之前的居间服务费,但在之后应付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前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的《保安服务居间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通过原告的居间行为得以成功与前述需求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提供保安服务获得报酬,即应按照《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费用。被告拒不支付居间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中融安保公司辩称,与鑫迪物流公司签订的2017年6月到2018年6月期间的安保服务合同,德亚塔克公司未提供居间服务,并未与原告公司达成居间合意,不应当支付居间费用。其次,即使居间成立,2017年6月的发票也没有提供,支付前述期间的居间费的条件不成立。违约金于法无据。
原告德亚塔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投标建议书》、《保安服务居间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居间费发票、居间费明细、历年投标文件节选、律师函、邮寄回执单等证据,被告中融安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招标文件》等证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5月20日,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甲方)与德亚塔克公司(乙方)签订《保安服务居间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接收甲方委托,负责就鑫迪物流公司保安服务项目,引荐甲方和该保安服务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接洽,向甲方提供关于该保安服务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签订该项目的保安服务合同。合同第四条约定:1、本项目居间费用计算按甲方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人数每人每月500元;2、甲方在服务满一个月并收到需求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将月度的居间费转账给乙方,甲方以此方式类推每月向乙方支付月度居间费直到甲方与需求单位的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止。如果需求单位迟延支付甲方服务费,甲方有权顺延支付乙方月度居间费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七条约定:如果居间成功,则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之后,鑫迪物流公司(甲方)与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乙方)签订了多份《保安服务合同》,乙方安排8名乙方保安人员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务。双方每半年签订一次合同,截止目前,最后一次签合同的日期为2018年1月23日,合同期间为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
2017年8月14日,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安保公司支付居间费用给德亚塔克公司,直至2017年5月28日。中融安保公司确认鑫迪物流公司已经按时、足额支付了安保服务费用。德亚塔克公司称,2017年12月后居间费用降到每人每月400元。2017年6月起,中融安保公司未再支付居间费用。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德亚塔克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实际主张为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德亚塔克公司提交了《投标函》、《授权委托书》、黎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保安经理简介、《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等资料,拟证明中融安保公司保安部副部长黎辉作为案涉项目的投标代理人,负责与原告、服务单位的日常沟通联络,接收原告提交的各项建议文件和资料。中融安保公司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和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德亚塔克公司提交于2017年8月31日向中融安保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主要内容为,要求中融安保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6月、2017年7月的居间服务费。中融安保公司质证认为律师函只是单方陈述,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三)2017年5月22日,德亚塔克公司向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发出《鑫迪物流公司2017下半年年度度安保投标建议书》;2017年12月3日,德亚塔克公司向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发出《鑫迪物流公司2018上半年年度度安保投标建议书》。黎辉签收了上述资料。德亚塔克公司认为其履行了居间服务的义务,但中融安保公司认为该投标建议书是单方制作,未达成居间合意,因此2017年6月起,不应当再支付居间费用。
本院认为,德亚塔克公司与中融安保公司(原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由德亚塔克公司向中融安保公司提供了相关的建议和撮合,最终中融安保公司与鑫迪物流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德亚塔克公司完成了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中融安保公司也实际支付了居间费用。
现双方争议焦点为中融安保公司与鑫迪物流公司续签的合同,是否由德亚塔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签订。本院认为,《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约定,“本项目居间费用计算按甲方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甲方在服务满一个月并收到需求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将月度的居间费转账给乙方,甲方以此方式类推每月向乙方支付月度居间费直到甲方与需求单位的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之日止。”按此约定,即居间费用支付至保安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即《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的期限与《保安服务合同》的期限一致。而事实上,中融安保公司与鑫迪物流公司签订的第一份《保安服务合同》早已到期,双方已经续签了多份合同,因此《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的期限也已届满,德亚塔克公司无权要求中融安保公司按《保安服务居间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居间费用。另外,德亚塔克公司虽仍向中融安保公司发送了《投标建议书》,但仅有建议书也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居间合意,因此,德亚塔克公司要求中融安保公司支付2017年6月起的居间费用、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成都德亚塔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成都德亚塔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丽雅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童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