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成都清网威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民终5569号
上诉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安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清网威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网威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融安保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316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清网威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清网威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货款的请求权自《请款申请》送达时中断,属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清网威联公司交付货物的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故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货款的诉讼时效于2019年6月24日经过;其次,中融安保公司员工朱迪非签收《请款申请》,但朱迪非并非具有相应职权的员工,故朱迪非的签收行为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二、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货款的相应违约金未经过诉讼时效,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但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15%(即按逾期付款150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为6067.5元,因此违约金也已经过诉讼时效期间。
清网威联公司辩称,本案买卖系连续买卖,中融安保公司的合同的签订、货物的接收、货款的支付均由朱迪非经办,故清网威联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中融安保公司发出《请款申请》,案涉货款及相应违约金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清网威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中融安保公司向清网威联公司支付欠款40450元及违约金6067.5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融安保公司承认清网威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基础事实,故对清网威联公司主张的基础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销售合同》对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联系人没有特别约定,在中融安保公司认可《请款申请》的签收人为其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不宜以签收人员的内部职务权限为由否定清网威联公司主张债权的行为效力,即货款的诉讼时效自清网威联公司送达《请款申请》时中断。关于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合同关于违约金不超过总欠款金额15%的约定,应当视为对违约金金额的限制而非对违约金付款时间的约定,故中融安保公司抗辩关于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清网威联公司主张中融安保公司支付货款40450元及违约金6067.5元(40450元×15%)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清网威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450元及违约金6067.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朱迪非系中融安保公司员工,也是案涉货物买卖的经办人,清网威联公司就包括案涉货款在内的《请款申请》送达朱迪非,朱迪非予以签收,足以证明该文书到达了中融安保公司,清网威联公司就此主张其已向中融安保公司主张了货款的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融安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6月24日,清网威联公司交付的货物签收人为朱迪非。2017年12月7日,朱迪非签收了清网威联公司向中融安保公司出具的《请款申请》,在《请款申请》中,清网威联公司就双方于2016年3月、6月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的合计欠付金额、发票开具情况告知了中融安保公司。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上诉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董荣昌
书记员  甘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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