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30号
原告:四川维享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号、117号1栋1单元7层721号。
法定代表人: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瑜,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凯乐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周忠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维享视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享视听公司)与被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安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维享视听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享视听公司撤回对中融安保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维享视听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4元,减半收取计2717元,由四川维享视听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虹林
书 记 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