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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3519号 原告:上海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31幢10楼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第三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凯乐广场6楼。 原告上海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59.88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818.5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入职原告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月。2021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原告向被告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载明原告决定在合同到期后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年限支付。被告入职原告前属于第三人员工昂,于2020年11月18日主动向第三人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从第三人处离职。因被告属于主动离职,故不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现被告认为经济补偿金需连续计算第三人处工作的年限,原告对此不予确认。另,被告入职原告处刚满一年,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1年的未休年休假折抵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调查,被告就同一事由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3年5月11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四川省,且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亦已受理。为便于劳动者及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本案当由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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