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8552号 原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6号凯乐广场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珊珊,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1层3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原告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四川悦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中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悦冠公司向中融公司退还房屋押金25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15.4%/年的利率支付至退还全部押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悦冠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5日,悦冠公司代***与中融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中融公司承租***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房屋,租金为2909.63元,租金按年支付,租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中融公司缴纳2500元作为房屋押金。合同签署后,中融公司向悦冠公司支付48300元租金及房屋押金2500元,但悦冠公司未将押金交付给***。2021年5月18日合同到期,悦冠公司并未退还租房押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融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悦冠公司未按约支付租赁款项事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公安分局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受案。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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