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恒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金恒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3685号

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威海路20座(201号)。

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府青路一段3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