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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84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3185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宇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1850元。
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万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