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李渡路**(**)。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李渡路**(**)/div>
被执行人成都科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iv>
法定代表人***。
四川恒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科星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261986.67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科星印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号汽车,且因无法查找该车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