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1执3544号
申请人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丽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丽致精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博宁福田通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500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遥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书记员 王 旭